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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尊宝阳光”奖助学金章程
作者: 浏览: 日期:2017-12-10
湘潭大学“尊宝阳光”奖助学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湘潭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在校学生努力学习,使贫困优秀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国家造就更多更优秀的栋梁人才,经深圳尊宝比萨饮食连锁机构发起设立湘潭大学“尊宝阳光”奖助学金,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奖助学金管理机构将依自愿原则,以合法方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不断壮大奖助学金规模。本奖助学金倡导“把受助人培养成资助人”的发展理念,鼓励受过本奖助学金资助的大学生积极宣传本奖助学金,在经济自立后积极为本奖助学金捐助资金,使本奖助学金能资助更多的贫困优秀学生。
第三条:本奖助学金设有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助学金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深圳尊宝比萨饮食连锁机构每年提供金额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助学金。
第五条:奖助学金管理机构积极利用其他有效途径筹集资金。
第六条:奖助学金资金全部存入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基金专项,奖助学金只能作为“贫困优秀学子”完成学业所需学费和必需生活补贴。
第七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人员由提供奖助学金经费单位和个人、湘潭大学相关人员组成: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人员由受资助的相关单位推荐,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派任。
第八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设在澳门沙金网站js500;办公室设在澳门沙金网站js500学工办。
第三章 基金资助的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澳门沙金网站js500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条:申请“尊宝阳光”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体育达标。
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综合测评学习成绩优秀,二年级以上学生须无重修记录或有一定特长,获得国家、省级、校级奖励者优先考虑。
3、新入学本科生必须是第一志愿报考湘潭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专业。
4、符合1-3项,有下列情况之一,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本人达不到最低生活标准,难以维持正常学习者。
①父母双亡,且无其它经济来源;
②父母有一方去世,家庭收入较低,且无其它经济来源;
③家在农村,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
④家在城镇,父母均下岗或无职业,且无其它经济来源;
⑤来自边远山区农村且经济较困难;
⑥因其他意外情况,导致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承诺在自己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自愿积极捐助资金支持本奖助学金资助更多优秀贫困大学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获得“尊宝阳光”奖助学金:
1、有不诚信记录,如考试舞弊、申请材料不实等;
2、在校期间拥有高档移动通讯工具、数码相机、电脑等;
3、在校期间在校外租房;
4、违犯其他校纪、校规、被处分者。
第四章 奖助学金资助金额和人数
第十三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者家庭状况,确定当年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资助金额每人每年1000~3000元。
第五章 “尊宝阳光”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审与颁奖
第十四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深圳尊宝比萨饮食连锁机构每年提供的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奖助学金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到的资金,确定当年奖励名额。
第十五条:根据“尊宝阳光”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由申请者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湘潭大学“尊宝阳光”贫困优秀生专业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并签署基金资助承诺书,班委会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尊宝阳光”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每年下半年开学初由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依据当年奖助金额拟定资助名额和资助等级,并发布申请信息。
2、申请者提供所需的申请材料,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
3、经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进行初审后,将初审名单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视其情节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4、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获资助学生名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予以确定、公布、颁发。
第六章 资助对象的义务
第十七条:受资助者有责任和义务宣传本奖助学金,并为本奖助学金筹集资金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本人在今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自愿为基金捐助不低于本人受资助数量的经费。
第十八条:有义务积极参加本基金组织的非赢利活动。
第十九条:本人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有义务将本人联络方式告知本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
第七章 管理机构及其权利
第二十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申请者的申请名单和受资助的名单及受资助金额在网上或学校公共场所公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奖助学金申请者或受资助者经调查后证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在网上或学校公共场所公示、公告并撤消其奖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对捐助单位或个人捐助金额,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捐助者意愿在网上或学校公共场所公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对以不实材料得到基金资助者,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有权追回受资助金额,并在公共媒体、网上或学校公共场所公示、公告。
第八章 奖助学金资助对象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受资助人应做出如下书面承诺:本人自愿申请湘潭大学“尊宝阳光”贫困优秀大学生奖助学金,熟悉湘潭大学“尊宝阳光”贫困优秀大学生奖助学金章程,接受奖助学金章程,在参加工作后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本奖助学金,并为本奖助学金筹集资金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本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自愿为本奖助学金捐助不低于本人受资助数量的经费,使本奖助学金能持续地资助更多的贫困优秀学子完成学业,为提高中华民族整体文化素质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本奖助学金解释权属湘潭大学“尊宝阳光”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
附则:
“尊宝阳光”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
主 任:
刘平乐
副主任:
陈立新
成 员:
李胜群 周春初 陶能国
“尊宝阳光”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
刘平乐
委员:
李胜群 周春初 葛飞 陶能国 胡阳 肖信华
办公室设澳门沙金网站js500学生工作办公室